北京:新供住宅项目每年应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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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 门庭婷)为有效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北京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按照要求,北京各区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所谓逐地块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住房。集中配建是指新供住宅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配建,各区可在住宅项目间调剂配建,并确保集中配建项目优先开工建设。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在配建要求方面,《通知》提到,坚持因地制宜、因区施策。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由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区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配建地块和地块配建比例。对于公租房备案家庭解决率高、租赁住房用地年度供应完成率高的区,配建比例可适度降低或不予配建。
配建住房与项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筑密度、景观环境、绿化,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建筑材质品质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保持项目总体和谐,并共享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机动车停车位和公共通道。配建住房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配建面积不足整单元最小建设单位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办理住房销售手续前在建设项目中选取。
同时,按照要求,配建住房户型设计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相关公告文件及公租房建设规范导则要求执行。配建住房建筑单体内公共空间的装修标准、设备设施与项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致。配建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建设评价标准中明确的装修标准。
此外,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通知》还明确,配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一次性交付给回购机构。回购机构应根据配建协议对配建住房各项指标进行核验。建设单位应委托房屋测绘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面积实测,作为配建住房回购交付的面积依据。
对于回购机构的确定方式,《通知》提到,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按楼栋、单元回购配建住房。因客观条件无法集中布局到楼栋或单元的,由回购机构按套从住宅项目中选取并回购。市级统筹配建房源由市级机构回购,其他房源由区级机构回购。
《通知》显示,配建住房作为实物房源租赁使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规范管理,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屋资产按照配建协议中明确的回购价格予以入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针对本次《通知》规范的配建各项要求,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此配建方式较为灵活,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场化配置,同时在程序上完善了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管理,有利于严格监管,避免套利行为,最终保障房源有效供给。
黄卉还提到,配建方式较为灵活。通知中提出可采用“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的方式,同时配建住房集中布局,最小单位可落实到成套住房,为地产企业提供了灵活的配建方式,便于地产企业根据项目定位需求调整,照顾到地产企业的利益诉求。
对于保租房市场化配置、完善项目认定管理两方面,黄卉则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一般有运营年限的要求,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确保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品质,有利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运营后作市场化租赁住房等用途。通知明确了清晰的配建程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从土地供应到资产管理的政策指导,并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项目认定的方式进行严格监管,避免项目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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