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保障自贸港产业项目用地: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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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刘畅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有效期5年。
《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海南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但因规划调整以及产业发展需要,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除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项目(含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转型用于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涉及土地用途改变和容积率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意见》共分为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完善用林用地指标安排机制;创新产业项目土地利用分类管理方式;实行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完善地价体系;鼓励现有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以及加强用地服务和批后管理。
根据《意见》,在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科学引导项目选址的基础上,海南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科研、商业、商务金融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同时,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
在差别化产业项目用地供地模式方面,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地方财力贡献率、总部建筑自持率等相关条件,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总部建筑自持率(不对外销售)不低于30%,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其他经营性产业项目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
同时,市县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建设和产业运营,租赁期满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较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较高出让年限。先租后让供地的土地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确定,租赁转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价款等于土地总价款减去已缴纳的租金。租赁期价款和租赁转出让期价款均为一次性缴纳。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持租赁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
市县政府可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较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土地使用权人在每一年期届满时,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土地使用权。
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较高出让年限。鼓励结合实际缩短项目用地弹性年期,工业和仓储用地可按不高于20年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期限届满产业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弹性年期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该宗地出让总年期条件下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确定,每一年期应当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乘以当前年期占总年期的相应比例确定。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每类土地用途上所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较大比例的用地)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采取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确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招挂结合以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混合用地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
《意见》称将完善地价体系,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海洋产业(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体育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
此外,《意见》明确,5类项目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种植、养殖、管护与经营等土地使用关系。这包括: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的观光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以人工湿地等生态环保方式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用地;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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