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这个新建小区未竣工验收就强行交房,什么情况?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对期盼了很久的业主来说:
有一种交房
比烂尾更叫人心烦
唐山就有一小区
未组织竣工验收,便擅自交付使用
未竣工验收强行交房
这样交房
会不会有“坑”啊?!
近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较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其中,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国花园B地块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
开发商这一行为对购房业主
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旦发生事故,要业主买单吗?
购房业主又该如何维权?
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
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国花园B地块(南新西里区域B-02)S-1#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对此,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立群认为这种行为主要影响就是对老百姓来说,没有验收,可能存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由老百姓买单。现在我们国家的建筑工程验收一般包括主体结构,规划,环保,消防,水电等,验收相当于检查纠正可能存在的隐患,没有验收即交付使用,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没有检查和纠正,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指出:《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首先,未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业主可以拒收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业主不懂相关法律或以其他原因(假如诱骗业主)而接受开发商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房屋,也不能视为合法交付,开发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唐山你好 整理发布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