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有调整!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重要通知!

搜狐焦点唐山资讯 2021-09-10 15: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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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两条通知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有所调整另外,对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来源:唐山发布

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两条通知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有所调整另外,对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详情如下↓↓↓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离职、婚姻变更、死亡等原因形成的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降低贷后风险,对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条件调整如下:

一、办理条件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时,需在1个月内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1.借款人离职后(不含异地转出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借款人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为非缴存人的;

3.借款人死亡,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缴存人的;

4.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所需资料

1.贷款经办机构为职工开具《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或继承人携带《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和身份证到中心委托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不需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住房公积金卡;

4.个人信用报告(由经办网点打印)。

三、缴存基数

贷后停缴职工缴存基数核定与其他个人自愿缴存者一致,可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或社平工资60%两个档次自选。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标准以中心公布数据为准。

其他规定仍按照《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附件:

1.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填写)

2.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明确多人频繁交易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现将全款购买小平米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全款购买小平米(建筑面积60平米及以下)存量住房,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为契税完税票日期之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同一套住房提取时间必须间隔满365天。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将所购房屋再次交易的,属于频繁交易,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须在一个月内全额退回,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拒不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提取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职工的失信行为信息上报省、市社会信用平台,予以公开曝光及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如遇特殊情况,经职工本人书面承诺,前台审核,报分中心、管理部主任批准后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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