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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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环球网房产报道】11月30日,河北石家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知》称,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各金融机构不得为开发企业设立除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收存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查询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8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10%;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管资金比例额度调整为监管资金总额的120%。
该《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购房人应将预订款、首付款等款项存入监管账户,贷款银行应将按揭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应在销售现场提供与监管账户相关联的POS机等必要协助,方便购房人缴存购房款。
此外,《通知》称,项目取得预售许可的工程节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的工程建设投入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建成。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可偿还项目贷款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
图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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