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人,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抵押登记将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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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发布
从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2021年1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新变化:一是抵押不动产可依法转让。《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民法典》施行后,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就是否限制抵押不动产的转让进行约定。
二是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或不动产抵押预告注销登记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商业银行、具备信贷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办事群众: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现就我中心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1.当事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约定为“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应当出具“同意转移不动产的证明”,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不出具“同意转移不动产的证明”的,登记部门视为抵押权人不同意转移。2.当事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约定为“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不动产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3.《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应当出具同意转移不动产的证明,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不动产一般抵押或者较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登记部门将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若未提出担保范围申请,登记部门将不予记载。
三、明确解除抵押登记申请主体。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4.4项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或不动产抵押预告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1.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2.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以上事项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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